开车意外撞死一人,后查实此人报复社会刚杀死十多人,逃跑中被撞死,司机承担什么责任?男子偷狗,逃跑中意外撞车身亡,狗主人被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本文目录
- 开车意外撞死一人,后查实此人报复社会刚杀死十多人,逃跑中被撞死,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 男子偷狗,逃跑中意外撞车身亡,狗主人被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如何看待江西曾春亮入室杀2人,逃跑中又杀一人,他是什么心理
- 3小伙半夜摘西瓜被瓜农发现,逃跑中跌入水坑两人溺亡,谁的错
开车意外撞死一人,后查实此人报复社会刚杀死十多人,逃跑中被撞死,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开车意外撞死一人,过后才知道此人是一个报复社会杀人的在逃犯,说是逃跑中被撞死,司机到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呐?肯定的回答:人家是不是逃犯和司机一点关系都没有,撞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
道理实际很简单,我们在下面几点可以很容易判断出司机为什么要照常承担责任:
第一,题中说得很清楚,开车意外撞死一人,既然是意外就是交通事故,那就应该按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和被撞者的相应责任。
第二,既然是过后查实,那就证明司机和逃犯的相遇没有任何前因,只是普通交通肇事,肇事在先,认定是逃犯在后,是无关的两件事。
第三,说是罪犯逃跑中被撞死,说得不够严谨,因为只要没归案就属于在逃过程中,总不能认为在路上走也是在逃跑吧,更不能因为怀疑是仓皇逃跑被撞了就不担责吧,不过如果确实是在路上疯狂逃跑时被撞死,从责任划分上肯定会有所改变。
唯一的撞人还不担责的可能就是你“故意”撞这个逃犯的,但导致死亡属于意外。这个过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1.你认出来这个人是重案在逃犯。2.提前报了警说出了现场紧急情况。3.逃犯有逃走或继续行凶的迹象。4.在你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还能阻止逃犯的情况下做出开车拦截的动作。5.上述几点都没有,至少是逃犯在与警方抗法的过程或正在对他人实施伤害的过程中,也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只要达到这些标准,不光不会担责,还有可能获得嘉奖!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男子偷狗,逃跑中意外撞车身亡,狗主人被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0年8月,灵川九屋,村民李某与妻子刘某正在自家二楼看电视。由于天气闷热,自己狗狗也在院子大树下乘凉,突然听到狗叫声,妻子跑去窗前一看,发现一男子正在院子里偷自家狗狗,妻子立马大喊“抓偷狗贼”。李某急速下楼追赶该男子,惊慌之下,偷狗男子开摩托车急速逃窜,由于路面湿滑加上惊慌,开车意外撞上离家不远路边电线杆身亡。
事后,偷狗男子马某的家人将夫妻两人告上法庭。称如果不是刘某惊叫,李某下楼追赶,马某也不会惊慌开车撞上电线杆,认为狗主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月15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马某家人称,事发当天,马某是听说该村李某家狗咬人,危害社会,马某打抱不平,因此才前往偷狗。但实际上那只狗并没有咬伤任何人,马某在偷狗的过程中被刘某发现,刘某大喊“抓偷狗贼!”,李某一边下楼追赶。
马某偷狗被发现后十分惊慌,又见对方要追上来,下意识就慌忙开车逃跑。路面湿滑,慌乱之下开车撞上了离家不远路边电线杆,车损严重,马某倒地不起,伤势严重。李某见马某受伤严重,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没过多久急救人员赶到,及时把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狗主人帮伤者垫付了急救费用,并通过伤者及时通知他家人,李某也报了警,警察及时到医院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由于伤者内脏受伤严重,当天晚上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抢救室死亡。
将狗主夫妻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
马某死亡后,他家人很悲伤,并提起了诉讼。他家人认为,如果不是妻子刘某大叫,丈夫李某下楼追赶,马某也不会惊慌撞车身亡,因此一纸诉状将夫妻两人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马某家人诉求。法院认为,在发现马某偷狗行为后,夫妻两人没有诉诸暴力,妻子只是在窗口警示,随后的下楼追赶行为,也是狗主常理追赶小偷,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是法律准许的范围。出事后,狗主人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伤者得到及时抢救,狗主也垫付了抢救费用,同时也报了警,是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狗主人前后处理得当,因此没有相应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无需任何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如何看待江西曾春亮入室杀2人,逃跑中又杀一人,他是什么心理
茅坑里的石头,又臭又硬。
这个曾春亮,年龄不大,恶贯满盈。入室盗窃,两次判刑。十年牢狱,不但不悔过自新,回头是岸,反而顽固不化,变本加厉。出狱88天后,两次堂而皇之出入当地村民康某家,初次行窃被发现,打伤康某哥哥后逃窜。十七天后,再次拎锤提刀上门报复行凶。先在厨房杀害康某之母后,又窜上楼用锤砸死康某之父,康某外甥被锤成重伤,至今昏迷不醒。这家伙胆大妄为,歹毒至极。
疯了的狗,变态的狼,疯狂地作最后垂死挣扎。
在康家犯下惊天大案后,这个曾春亮自知罪孽深重,难逃一死。遂破罐子破摔,一意孤行,继续为非作歹。8月13日上午8点多钟,曾春亮又潜入当地一村委会,杀害一村干部。据传这个村干部曾介绍出狱后曾春亮去工作。曾春亮说工价低,不愿意干,自己想开厂。这个村干部就劝他要量力而行。谁知好心当作驴肝肺,被曾春亮记仇,怀恨在心。而今惨遭其毒手。
杀人如麻。头顶生疮,脚底流脓,坏透了顶。末日不远了。
曾春亮如今似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他深知自己头顶生疮,脚底流脓,坏透了顶。受害者家属恨之入骨,广大的人民群众个个也咬牙切齿,公安机关更是撒下天罗地网,要将他绳之以法。于是抱着杀一个是杀,杀两个也是杀的变态心理,疯狂作案。对这家伙千万不能轻视。
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曾春亮,这个跳梁小丑,欲螳臂当车,蚍蜉撼树,蚂蚁打哈欠,好大的口气。须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你就没了。不信,咱们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3小伙半夜摘西瓜被瓜农发现,逃跑中跌入水坑两人溺亡,谁的错
小编先捋一捋:22日晚上11点多,在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有两名20岁左右的小伙儿竟然坠入一个荒废五六年的大坑里,由于大坑里的积水有四米多深,这两名小伙儿不幸溺水身亡。
就在逃跑时,其中一名21岁的男子掉入了这个大坑,而随行的19岁的陈杨却立即跳下这个大坑,营救同伴。下图就是偷瓜三人之一。
谁之错
1.首先是这三个熊孩子估计是在开什么玩笑,觉得这样可以练练胆子,于是在不清楚当时环境的情况下去偷瓜。(跟小编小时候和伙伴偷人家晒得野菜吃哔——)那么这个就不能怪人家追你了对不对。
2.《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和入田偷瓜案件而言,房主和土地主人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举例说法:
一:2010年9月4日凌晨,李先生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他觉得小偷应该没跑远,于是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
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见自己行踪败露,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偷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就是无罪,不予立案侦查。
二: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个别案例中被偷的人情急之下动用器具间接导致小偷死亡的,承担一定的防卫过当责任,这个法律也是有依据的,不服从的可以上诉。
而此案中,瓜农没有使用任何的武器,仅仅是追逐小偷,小偷自己慌不择路造成的悲剧。根本就谈不上什么防卫过当,完全没有依据。所以小编认为,此案最后的处理估计和小编说的第一个案子相差不多,无罪不予立案。
更多文章:
怎样消除监控数据?在做seo的时候,关键词各搜索引擎排名情况,需要用什么网站进行监控
2023年4月26日 13:40
有哪些是你自己经历过的真事后写出来的笑话?你支持暴走团在公园或马路上背着音响排队暴走吗
2023年7月18日 09:40
“家轿王”轩逸是否能延续销量传奇?广西去年的爆款水果沃柑即将上市,今年还会延续传奇吗你怎么看
2024年5月1日 16:32
第九广告联盟(第九广告联盟是不是骗子 怎么客服都联系不到体现都找不到人啊)
2023年7月16日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