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近年是否会扶持河南的大学?郑州人大立法扫码,如果一个人进入超市不扫码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目录
- 国家近年是否会扶持河南的大学
- 郑州人大立法扫码,如果一个人进入超市不扫码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 河南为什么不邀请西工大和西交大去河南
- 省人大代表豆雨霞:直面老龄化,普惠养老怎么做
- 郑州市荥阳市能划成郑州的一个区吗投资房产可行吗
- 郑州今后会怎样发展能带动河南其他兄弟城市吗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修订)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国家近年是否会扶持河南的大学
1、院系调整时,国立河南大学(1944年被民国教育部评为全国第3名、一说第6名)、国立河南焦作工学院,全部无偿拆分至全国8省、市,形式11所部属985、211大学,而河南却没有一所。使河南由少数拥有2所国立大学的高教強省变成高教洼地!
2、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河南完全有理由要求国家作出补偿,在河南加大投资,建设最少2所全国重点大学?
3、而河南省两会代表、河南省政府却从来不提这些要求,其自甘落后、不思进取,令人不可思义。
郑州人大立法扫码,如果一个人进入超市不扫码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明确一个立法常识:地方政府与部级行政机关制订的不是法律,是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得与宪法、国家法律抵触。换句话说,仅违反地方法规是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但不是犯罪,无法律责任。
所以这份所谓的法规并没有具体设定处罚要件和标准,涉及违反规定行为的也没有写清追究犯罪行为时依据的刑法、卫生防疫法等具体条款,其实更像一份关于防疫措施的行政文件而不是一份法规。
这种表述方法会误导群众,使不懂法的人认为不按照这份法规要求的去做就会被拘留、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行文措辞有狐假虎威恐吓之嫌,基本属于戴了“法”字大帽子的一份毫无具体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所以该法规的措辞不严谨,不合法,不合理。
而不戴口罩、不扫码本身并不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公民合法权利。文中说“由公安机关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紧急状态下”可以依政府决定处罚,但需要国务院宣布该地区处于该状态。但是这种行为造成疫情泛滥,损害社会与他人安全与健康就可以根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民法》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了。还有玩忽职守与渎职在《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都早有明确规定,与这份地方法规没什么关系,有关说辞还是狐假虎威。
综上,这几张图片里的文字内容理应是一份行政文件而不是“法规”,犯了地方权力试图逾越法律权力的常见问题。
河南为什么不邀请西工大和西交大去河南
感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题主提问的细节补充:
西工大在江苏建立了太仓校区,我一直纳闷,作为陕西的邻居河南,每年的高考生都是全国前列,河南为什么不邀请陕西的大学比如:西工大、西交大、西北农林大等去河南建立校区?是怕影响郑州大学在河南的地位还是根本看不上这些大学?题主关于河南省异地高校引进的问题,有个信息可能没注意到。
在2016年11月25、26日,西安交通大学考察团到河南省许昌实地考察,商讨校地合作办学有关事宜,并与河南森源集团就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签约。许昌的领导参加会议,并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揭牌。
高校的异地办学近20年比较常见,民间就有"南深圳、北青岛"的说法,其他区域如威海、珠海、烟台、南通、苏州、太仓等地都有引进知名高校。地方政府青睐于引进知名大学而不是自己新建,是因为新建难度很大。同时,河南省的教育资源有限,重点扶持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重点院校,在高校引进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大。
当然,异地办学除大学发展受限需要拓展外,重点是来自地方政府的需求,从原有的建工业园区已转变为办大学、建大学城提高城市级别,借助高校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为本地培养优秀高端人才、发展知识经济。透露个小秘密,大学城周边的房价就和火箭一样上涨...
在吸引异地大学方面,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比较占优,尤其是对中西部、北方的高校。当地的经济发展可为分校/校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在这个方面河南省不算占优。
希望对您有帮助,方便时给个关注,谢谢您~
省人大代表豆雨霞:直面老龄化,普惠养老怎么做
普惠的意思,是不是普遍照顾到的意思,那就一下老农民吧,早年不允许老农民交社保,现在一些人又总拿社保法说事,也对既然有法,咱们就按法来做,老农民算不算中国人?如果算既然早年没照顾到他们现在就应该无条件允许他们补交社保才是王道,国家富强最应考虑照顾的是自己的子民,而且这也让那些交过社保的人心态平和,年龄偏大没钱的老人子女可以资助,也可以贷款,也可适当少交一点,对于刚过或即将到退休年龄的老农民就全额补交了,既然有法可依就不必绕弯子了,同是中国人,同享太平盛世也是应该的,希望伟大的祖国更加强盛,也是全民之福了
郑州市荥阳市能划成郑州的一个区吗投资房产可行吗
临安撤市设区后成为杭州的第十个区,扩容后的市区面积达到8002.8平方公里,成为了江浙沪市区陆域面积最大的城市。
同为新一线城市的郑州,人口数量988万人,整个郑州土地面积为7448平方公里,全市面积总和还不到杭州的市区面积。
荥阳撤市设区想必也是理所当然,迟早之事。从目前郑州的市区情况看:
五个主城区包括中原区 195平方公里、二七区159平方公里、管城回族区204平方公里、金水区242平方公里、惠济区 206平方公里。以上五区总共的土地面积为1006平方公里,加上上街区17平方公里,即便算上郑东新区150平方公里。
全部合计面积1173平方公里,仅只有杭州的1/7。
荥阳市位于郑州的西面,距离郑州市中心只有15公里,土地面积908平方公里,人口数量只有62万。不久定会成为郑州市区范围。
未来不仅荥阳成为市区,新郑市、新蜜市也会跟着撤市设区。
随着城镇化建设脚步的加快,撤市设区的节奏也会跟着加快。当然,希望撤市设区后的荥阳在城市扩张中需要产业的跟进和发展,而不仅仅成了房地产开发的乐园。
郑州今后会怎样发展能带动河南其他兄弟城市吗
郑州的发展就目前的速度来看,自己还得发展十年以后才能说带不带周边的兄弟,就目前为止,它自己都没有把自己整理好,周边的亲兄弟,荥阳新密,巩义登封,中牟都还没有完全的融合。
在我看来郑州未来十几年以后才能带动周边的城市群,首先受益的应该是许昌,洛阳,焦作,新乡,开封。郑州现在一直带着开封玩,但是开封经济指数还是一般般。未来就以经济而论。新乡许昌会第一个受益,洛阳其次。欢迎大家评论转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 (六)撤销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七)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有关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七)有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以及实施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九)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和受理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合并、分立、撤销、隶属关系及名称变更; (二)行政、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第八条 提请、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事实根据; (三)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可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的视察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视察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第三条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等形式进行。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时间,县(市、区)、乡(镇)代表一般安排3-5天,省、设区的市代表一般安排5-10天。第五条 集中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集中视察开始前应制定视察方案,并提前10天通知到代表。第七条 集中视察之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代表就近就地进行视察。 工作或居住在省直、市(地)直机关的代表,应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到当地进行视察。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的视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军区、当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组织。第九条 集中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提出视察报告,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受委托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写出代表视察的综合报告。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视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组织视察的单位请假。第十一条 专题视察由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部分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第十二条 专题视察的内容是某项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三条 专题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受委托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专题视察报告。第十四条 集中视察或专题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安排;乡(镇)代表如需约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并如实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五条 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证)就地进行。第十六条 持证视察的内容,应当是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第十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他保密机关前,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同这些部门取得联系。第十八条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可以将视察情况直接报告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以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表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都负有联系代表的责任。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重点联系二至三名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三)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五)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通信等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并就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在每年的适当时候,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有关机关、组织应接受代表的监督。 (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述职评议等活动,可邀请代表参加。 (十)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要点应发给代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 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特点或居住状况,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等形式,将代表编为若干个小组,定期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的代表编组及活动,由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和武警河南总队政治部确定。 驻省直单位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一次。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其执行代表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应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先进事迹。第十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在本省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省地方立法对专家咨询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的、除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外的、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第四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咨询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咨询的日常工作。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选聘第六条 专家库及其专家由下列二个部分组成: (一)法学界、法律专业专家,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和法理学等专业的专家。 (二)财政经济、城建环保、农村农业、科教文卫、民族宗教、劳动社保、语言文字、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结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知识结构,有法学专家和其他领域的专家; (二)职业结构,有教学科研的专家和务实工作的专家; (三)年龄结构,有资深的老专家和已成为学科带头人的中青年专家; (四)比例结构,法学界、法律专业专家和其他领域专家的人数保持合理比例; (五)人数规模,不超过六十人。第八条 选聘专家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广泛、择优的原则,坚持本人自愿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人选以下列方式推荐: (一)省直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 (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推荐; (三)省各人民团体、省级专业协会推荐。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有相应的时间保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第十一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遴选,提出专家正式人选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二条 专家正式人选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向被聘请的专家颁布发聘书,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致函专家所在单位。第十三条 专家以专业咨询组开展活动的,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专业咨询组专家推举产生专家活动召集人,由两至三人组成。 专家活动召集人应当按要求做好有关活动的召集工作,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第十四条 专家聘期从颁布聘书之日起开始,至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职或者解聘专家: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不参加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邀请的咨询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符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或者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印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等,做好专家库及其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 专家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三章 咨询事项和咨询程序第十七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有关专家提出咨询: (一)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法规立项;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 (三)本省地方性法规解释; (四)本省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 (五)设区的市法规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本省意见的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本省意见的法律草案; (八)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以及办理议案、建议; (九)其他需要咨询的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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